柳州市城中區(qū)某汽修廠員工李某等5人偽造汽車發(fā)生事故的現(xiàn)場,向保險公司騙取保費,最終被城中區(qū)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。李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,柳州市中級法院審理后作出駁回上訴、維持原判的判決。
2012年11月7日,黃某在朋友張某不知情的情況下,將張某的一輛別克車以及張的身份證、駕駛證等材料提供給李某。李某指使工友沈某、韋某、思 某將車開到蝴蝶山路蝴蝶山小區(qū)處,偽造該車輛與李某的轎車發(fā)生碰撞的現(xiàn)場,然后由趙某向保險公司遞交申請理賠材料,騙取保險賠償金1.2萬余元。
2013年2月22日,李某又指使沈某將欒某(另處理)的一輛轎車開到柳太路車輛報廢處附近,偽造該車與一輛寶馬小轎車發(fā)生碰撞的現(xiàn)場,騙取保險賠償金8000余元。之后,李某又和工友利用同樣的方式偽造一起交通事故,騙取保險金8000余元。
當年4月,接到保險公司報警后,警方將趙某、沈某、韋某、思某抓獲;6月26日,李某投案。公安機關依法扣押贓款2.79萬元,李某退出贓款2119.4元,已全部發(fā)還被害人。
城中區(qū)法院審理后認為,李某等5人采用隱瞞真相、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,數(shù)額較大,已構成詐騙罪。李某、沈某還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,伙 同投保人違反保險法規(guī),編造事故騙取保險金,數(shù)額較大,構成保險詐騙罪。李某在詐騙、保險詐騙共同犯罪中是主犯,應當按照其參與、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。其 自動投案,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是自首,可從輕處罰。最終,法院判決:李某、趙某、沈某犯詐騙罪、保險詐騙罪,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1年2個月,并分別處罰金 1.3萬元;韋某、思謀犯詐騙罪,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,并分別處罰金3000元。
李某認為自己已退贓且是自首,一審判決過重,于是向柳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。11月7日,記者獲悉,法院審理后認為,原判定罪準確,量刑適當,最終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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