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故車被扣113天 停車費要3000多元?
●扶綏交警表示,雖然行政強制法規(guī)定由行政機關承擔停車費,但該縣沒有專門的財政撥款,所以還得車主承擔
●經(jīng)協(xié)調(diào),車主交了1000多元錢后將車取回
廣西新聞網(wǎng)-南國早報記者 程浩楠
今年7月1日,楊先生駕駛桂N牌照的輕型廂式貨車,在扶綏發(fā)生交通事故,貨車被扣。直到10月22日,扶綏交警才同意將此車放行,楊先生被要求交納3000多元的停車費。楊先生認為,一般情況下,事故車輛被扣最長時限應為自交警現(xiàn)場調(diào)查結束之日起68個工作日(3日內(nèi)委托檢驗+60日檢驗及鑒定+5日內(nèi)通知領取),因查封、扣押的保管費用應由行政機關承擔。10月27日,南國早報記者前往扶綏調(diào)查了解情況,扶綏交警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回應
車主
交警扣車超規(guī)定時間
楊先生告訴記者,今年7月1日上午,在扶綏縣渠黎鎮(zhèn)篤邦村一個路口,他駕駛小貨車與一輛摩托車發(fā)生碰撞,致使摩托車手受傷,搶救無效不幸身亡,小貨車被扣。事發(fā)當天,他向死者家屬賠付了54400元。8月4日,扶綏縣交警給這起事故下了責任認定書,楊先生負主要責任,摩托車手負次要責任。
“8月17日,我被通知去取車。我來到交警大隊,但負責處理此事故的交警說,他收到法院的通知,要對我這輛車進行財產(chǎn)保全,不讓我取車!睏钕壬f,因此他當時沒能取車。直到10月22日,交警才同意他去停車場取車。記者在一份10月22日由扶綏縣交警大隊開具的證明上看到,“當事的貨車因于2015年7月1日在扶綏縣轄區(qū)涉案一起重大交通事故,于2015年10月22日由我大隊放行”。
楊先生說,依據(jù)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(guī)定》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檢驗、鑒定,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,而他的車被扣長達113天之久,超過了規(guī)定的最高時限。由于對暫扣時間及停車費不滿,楊先生也就沒有去停車場取車。
停車場
經(jīng)交警協(xié)調(diào)降低費用
小貨車從被扣到放行,被要求交納每天30元共計3000多元的停車費,這讓楊先生難以接受。在他看來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》的規(guī)定,因查封、扣押發(fā)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。
10月27日上午11時許,記者來到停放楊先生小貨車的停車場。停車場負責人表示,事故車輛在這里停放,都要進行收費。對于拖車費,該停車場工作人員拿出一份“崇左市普通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”稱,他們收取拖車費有此標準作為依據(jù)。該停車場負責人還表示,針對楊先生的小貨車收費問題,交警已經(jīng)與停車場進行了溝通、協(xié)調(diào),他們同意按40天、每天25元進行收取,另外收取450元的拖車費。
扶綏縣交警大隊相關人員也稱,大城市按照行政強制法規(guī)定由行政機關承擔停車費,但扶綏作為縣城,由于沒有專門的財政撥款,所以事故車輛被扣停放在社會停車場,所產(chǎn)生的停車費用,還是要由車主承擔。對此說法,記者致電崇左市交警支隊相關負責人,對方表示,相關問題還是要問扶綏交警才好。扶綏縣財政局相關負責人也表示,目前沒有聽說有這方面的撥款,年初也沒有這方面的預算。
交警
存在欠妥的地方
在扶綏縣交警大隊,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,這起交通事故發(fā)生后,當事雙方因賠償問題沒能達成一致意見,甚至發(fā)生沖突,要走法律程序進行解決,需進行財產(chǎn)保全,所以這輛小貨車也就被扣到10月22日。
楊先生說,如果需要繼續(xù)扣車,有法院出具財產(chǎn)保全手續(xù)的書面材料才行,但他并沒有看到相關的書面材料。10月27日下午3時許,記者致電扶綏縣法院渠黎法庭相關人員,希望核實交警的說法,但得到的答復是:他無法核實記者身份,不能回答相關問題。南國法援公益律師劉凱中說,進行財產(chǎn)保全,需要有書面材料。
扶綏縣交警大隊相關負責人表示,交警在處理這起事故、暫扣事故車輛一事中,沒有按照正常的程序處理,存在欠妥的地方。因此,他們與停車場進行了協(xié)調(diào)。楊先生告訴記者,他交納了1000元的停車費及450元的拖車費,把車從停車場取走,“在扣車這個問題上,交警口頭承認錯了,我也接受了他們的這一說法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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