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車 輛
第十七條 車輛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,領取號牌、行駛證、方準行駛。
號牌須按指定位置安裝,并保持清晰。號牌和行駛證不準轉借、涂改或偽造。
第十八條 機動車在沒有領取正式號牌、行駛證以前,需要移動或試車時,必須申領移動證、臨時號牌或試車號牌,按規(guī)定行駛。
第十九條 機動車必須保持車況良好、車容整潔。制動器、轉向器、喇叭、刮水器、后視鏡和燈光裝置,必須保持齊全有效。
自行車和三輪車及殘疾人專用車的車閘、車鈴、反射器以及畜力車的制動裝置,必須保持有效。
自行車、三輪車不準安裝機械動力裝置。
第二十條 機動車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(guī)定的期限接受檢驗,未按規(guī)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,不準繼續(xù)行駛。
第二十一條 汽車、拖拉機拖帶掛車時,只準拖帶一輛。掛車的載質量不準超過汽車的載質量。連接裝置必須牢固,防護網和掛車的制動器、標桿、標桿燈、制動燈、轉向燈、尾燈,必須齊全有效。
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的轉向器、燈光裝置失效時,不準被牽引;發(fā)生其他故障需要被牽引時,必須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(一)須由正式駕駛員操作,并不準載人或拖帶掛車;
。ǘ⿲挾炔粶蚀笥跔恳;
。ㄈ┯密涍B接牽引裝置時,與牽引車須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;
(四)制動器失效的,須用硬連接牽引裝置。
第二十三條 起重車、輪式專用機械車,不準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;二輪摩托車、輕便摩托車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。
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的噪聲和排放的有害氣體,必須符合國家規(guī)定的標準。
第四章 車輛駕駛員
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,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考試合格,領取駕駛證,方準駕駛車輛。
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,必須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。ㄒ唬{駛車輛時,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;
。ǘ┎粶兽D借、涂改或偽造駕駛證;
。ㄈ┎粶蕦④囕v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;
(四)不準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;
。ㄎ澹┪窗匆(guī)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,不準繼續(xù)駕駛車輛;
。╋嬀坪蟛粶蜀{駛車輛;
。ㄆ撸┎粶蜀{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;
。ò耍┎粶蜀{駛不符合裝載規(guī)定的車輛;
(九)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,不準駕駛車輛;
。ㄊ{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須戴安全頭盔;
。ㄊ唬┸囬T、車廂沒有關好時,不準行車;
(十二)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;
。ㄊ┎粶试隈{駛車輛時吸煙、飲食、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。
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學習駕駛員和教練員,除遵守第二十六條規(guī)定外,還必須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。ㄒ唬⿲W習駕駛員和教練員,分別持有車輛管理機關核發(fā)的學習駕駛證和教練員證;
。ǘ┰诮叹殕T隨車指導下,按指定時間、路線學習駕駛,車上不準乘坐與教練無關的人員。
學習駕駛員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,教練員應負一部分或全部責任。
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實習駕駛員可以按考試車型單獨駕駛車輛。但駕駛大型客車、電車、起重車和帶掛車的汽車時,須有正式駕駛員并坐,以監(jiān)督指導。
實習駕駛員不準駕駛執(zhí)行任務的警車、消防車、工程救險車、救護車和載運危險物品的車輛。
第二十九條 駕駛非機動車,必須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。ㄒ唬┳砭频娜瞬粶蜀{駛;
(二)喪失正常駕駛能力的殘疾人不準駕駛(殘疾人專用車除外);
(三)未滿十六歲的人,不準在道路上趕畜力車;
。ㄋ模┪礉M十二歲的兒童,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、三輪車和推、拉人力車。
E_Mail:vip@gxqcw.com 電話:15077070808 地址:南寧市青秀區(qū)濱湖路48號南湖聚寶苑D區(qū)15樓 桂ICP備06004827號 經營許可證編號:桂B(yǎng)2-20090044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