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桂林交警支隊疊彩大隊對“偽造、變造機動車號牌”的黃某處以罰款2000元,并行政拘留10日。黃某也成為今年5月我國頒布實施新修改后的《中國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后,市區(qū)首例因變造號牌而被行政拘留的人。
6月15日下午5點半左右,黃某駕駛一輛普通二輪摩托車,由桂林電子科技大學往烏石街方向行駛,經過東二環(huán)路(疊彩區(qū)路段)時,執(zhí)勤交警發(fā)現(xiàn)該車涉嫌變造機動車號牌,隨后便將其查扣。經查,當事人黃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原號牌為桂HFZXXX,為了在日常駕駛中躲避電子眼的拍照,將原號牌上的“F”變造為"E"。
“我用黑色的電工膠布在號牌的英文字母F下加科一橫,沒想到這么隱蔽也被發(fā)現(xiàn)。”據(jù)黃某交代,他是桂林荔浦人,這樣做有段時間了,一直很管用。原以為就算被抓住了,大不了就是罰款和收繳,沒想到要被行政拘留。
8日上午,黃某被桂林交警支隊疊彩大隊傳喚,于7月9日起至18日被依法行政拘留10天。
交警提示: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修改之前,執(zhí)法人員對私自“偽造、變造機動車號牌”的違法行為是處以罰款和收繳號牌。修改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九十條規(guī)定,私自“偽造、變造機動車號牌”的駕駛員被查處后,將被處以2000元罰款和15日一下行政拘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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